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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臣律师简介
杨兰臣,齐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同等学力法学硕士研究生。杨兰臣律师,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曾多次被齐鲁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在济南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多年;曾担任国有大型控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多年,被济南市经委授予优秀企业法律顾问称号;成功办理大量民商、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曾多次到多个省、直辖市高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诉讼和执行案件。曾被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天平卫士称号;在公司法律顾问、公司重组与上市、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刑事辩护、国际业务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加同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韩国外商和香港、台湾地区客商的商务谈判,起草或审查合同,在涉外业务方面具有突出业绩。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杨兰臣律师特别注重继续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学习新的法学理论、新的立法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断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判例进行研究,总结经验,不放过任何一个向国内著名法学家、立法参与者、法官等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杨兰臣律师对法律边缘学科的知识有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如证据学、司法鉴定学、物证技术学、法律解释学、法医学等,杨兰臣律师从这些知识中受益匪浅。杨兰臣律师对自己的要求是:做一位学者型、专家型、复合型律师。
律师业务往往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例如,一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可能涉及到资产抵押、债务人改制或破产、股权转让、票据等;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更需要律师具有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公司、证券、金融、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国际贸易,甚至刑法等等,很多法律事务同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杨兰臣律师特别注重自己的综合业务能力的锻炼,并注重团队协作。为了向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杨兰臣律师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如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建设工程全程法律服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诉讼代理等)时,根据需要,集中律师的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的作用,协同完成法律服务项目,必要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组织众多资深律师研讨,制定工作方案。杨兰臣律师对自己的要求是:做一位学者型、专家型律师。

杨兰臣律师办案技法

杨兰臣律师在学习、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归纳了以下办案技法:
1. 律师办案技法之一:声东击西——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妙法
众所周知,“声东击西”乃是“三十六计”中的第六计,早已被历代军事家熟知,东汉时期的班超在出使西域时,对地处大漠西缘的莎车国用过此计外,我国著名的民族英雄郑成功在收复台湾时对荷兰殖民军同样用过此计。为使敌方的指挥发生混乱,必须采用灵活机动的行动,本不打算进攻A区,却佯装进攻,本来决定进攻B区,却不显出任何进攻的迹象。似可为而不为,似不可为而为之,敌方就无法推知已方意图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判断。
在法庭上,律师亦可采用此计。
案例:
一个体户被税务机关鉴定偷税,检察机关以偷税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与鉴定人有下述对话:
律师:请问鉴定人,你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少年了?
鉴定人:20年了。
律师:你对我国税法是否熟悉?(律师料想鉴定人会作肯定回答,用来说明其鉴定的权威性)
鉴定人:当然,若不熟悉,怎么能从事这项工作?
律师:那好,我现在向您请教几个税法方面的问题?(问题略)
鉴定人思考后未能回答,便准备从携带的一本书籍中寻找答案。
律师:根据您刚才的回答,您不应从书中寻找答案。
鉴定人:我国的税收法规那么多,我怎么能都记得住?
律师:我的提问到此结束,谢谢鉴定人的回答。
律师的辩论观点:一个具有20年税务经验的人尚不能记住税收法规,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一位个体户熟悉税收法规,本案被告人不是有意逃税,是漏税而不是偷税。
本案中,律师问话的目的,不是攻击鉴定人不精通税法,而是攻击其鉴定结论,律师采用的就是声东击西的方法。

2. 律师办案技法之二:设问否定――诱敌深入法
设问否定,又称诱问否定法、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获胜。
电视剧《流氓大亨》中的食品公司经理之养子钟伟舜,为了金钱,故意用车撞死其亲生父亲,然后到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又故意调戏妇女,被警察拘留,企图制造假象,以证明其生父被杀时他不在场。律师用设计的圈套,在法庭上揭穿了他的谎言,请看律师与钟伟舜在法庭上的对白:
……
律师:……,就算是你9时25分入场的,据我调查所知,该电影院习惯在放映之前先放3分钟的广告片,2分钟预告片,请问,当晚电影院放了哪些广告片?
钟:对不起,我对广告片没有兴趣。
律师:难道你对赞美自己公司的广告也无兴趣吗?
钟:(迟疑一会)哦,我记起来了,是放了赞美我公司的广告,关于赞美我公司的广告太多了,我一时记不清是不是那晚放了。
律师:那又错了。我去电影院调查过,该电影院素来与贵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未放过有关赞美你公司的广告。……。
律师用诱问的方式戳穿了钟伟舜的谎言。律师运用设问否定法,必须在精心设计的基础上进行。

3. 律师办案技法之三:三段论推理――运用逻辑方法
三段论是逻辑学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推理方法,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所创。直言三段论推理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的演绎推理,它是借助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判断的推理。因其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故称直言三段论。其基本形式是:所有A都是B,C是A,所以C是B。
三段论是由两个直言判断作为前提和一个直言判断作为结论而构成的推理,其中包含有(而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
例如:
凡科学都是有用的,
凡社会科学都是科学,
所以,凡社会科学都是有用的。
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它只有三个不同的项,即“科学”、“有用的”和“社会科学”。
结论中的主项称为“小项”,上例中“社会科学”就是小项。
结论中的谓项称为“大项”,上例中“有用的”就是大项。
两个前提所共有而在结论中不出现的那个项称为“中项”,上例中“科学”就是中项。
在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大项的那个前提叫做大前提,上例中“凡科学都是有用的”是大前提。
在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小项的那个前提叫做小前提,上例中“凡社会科学都是科学”是小前提。
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如下:
在一个三段论中,有而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正确三段论包含且只包含三个不同的项,即大项、小项和中项,每个项分别出现两次。
违反这条规则常见的情况是:在大、小前提中作为中项的,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这个三段论中事实上有四个不同的项,若将其误认为只有三个不同的项,这种错误叫做“四名词错误”,或称“四概念错误”。构成这种错误多数是由于同一个词语,在大、小前提中表达着两个不同的概念,而看起来像是三个项,事实是四个不同的项。
例如: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黑格尔的方法是辩证法,
所以,黑格尔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这个推理前提中作为中项的“辩证法”一词,先后表达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大前提中“辩证法”一词指的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而在小前提中“辩证法”一词指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由于两个前提中所使用的“辩证法”一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在这个推理的前提中,中项没有起到媒介作用,犯了“四概念错误”,因而无法推导出必然的结论。
在法律实务中,有的法官、律师在运用直言三段论推理时常犯的错误是四概念错误,即在一简单的直言三段论中出现了四个概念。例如,某法院法官在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该案法官作了如下推理:按《担保法》的规定,连带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房屋提供了担保,故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法官的推理犯了四概念错误,因为两个前提中的“担保”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指保证担保,后者是指抵押担保。由于两种担保的责任形式不一样,上诉后被二审改判。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智慧进行逻辑推理,有多种多样的方式。其中,直言三段论推理是最方便、最有效、最具有说服力的推理方法。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其实质也是直言三段论推理的高度概括。
在法律实务中应用直言三段论推理的几种情形:
以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以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按照形式逻辑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是增强律师说理性的好方法。这种方法既向出席法庭的人员展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又依据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或诉辩双方所认可的事实,向法官展示了律师推理的全部过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例如,在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律师在关于该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大前提,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免责条款未生效的结论。其具体的推理过程作了如下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依法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故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有效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以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上的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反了合同义务,谁就应承担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这一思维过程,是一个运用形式逻辑直言三段论进行科学推理的思维过程。以直言三段论的标准结构进行表达,其表达式就是,以有效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以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例如,在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在说明该案的标的物是否已验收合格,被告以标的物不合格为由而拒付价款的抗辩是否成立时,就是以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以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验收合格,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的结论。其具体的推理过程作了如下表达: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验收,被告自行使用标的物的,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被告未经验收即已使用标的物,故本案标的物应认定为合格,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
省略式和带证式的复合直言三段论。复合直言三段论是由几个简单的直言三段论组成一个新的直言三段论,其中前一个直言三段论的结论是后一个直言三段论的前提的情形。在复合直言三段论中,前面的简单三段论中的结论通常可以省略,只保留最后一个简单直言三段论的结论,逻辑学上称此为复合三段论的省略式。例如,在原告某供销社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律师在说明该案关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约定无效时,省略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约定无效的大前提。其具体的推理过程是:国务院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但本案合同双方却在《资产购买合同书》中公然约定,三峡库区的淹没补偿,由被告某有限公司享受,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三峡建设的行政法规,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淹没补偿由被告某有限公司享有的条款无效。在以有效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以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的直言三段论中,其实也是省略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大前提。在复合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中,对存在的前提本身又提出了理由或又进行了证明的,逻辑学上叫带证式的直言三段论,它较之于简单的直言三段论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例如,原告某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论述原告某建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已丧失胜诉权时,律师进行了带证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在小前提中专门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说明:原告某建材租赁站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租金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但本案原告某建材租赁站主张租金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期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给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而不是两年,所以原告某建材租赁站在本案中请求给付租金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律师在实务中运用直言三段论推理要注意的问题:在实务中运用直言三段论推理时,必须遵循三段论推理的一般规则,尤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三段论的前提必须真实。这就要求适用法律必须正确,对法条文意的理解应正确,应符合立法本意;在以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时,应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还要求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应符合程序规则,具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第二,要避免前面已经阐述的四概念错误。

4. 律师办案技法之四:后发制人――提出有力抗辩
接到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后,不必惊慌失措,与他人发生纠纷有时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应对。
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往往来势汹汹,有的甚至申请法院对涉嫌侵权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涉嫌侵权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涉嫌侵权产品等。被告接到起诉状和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书后,不能坐以待毙、置之不理,而应积极应战,主动反击。首先应聘请熟悉专利业务的律师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查,判断该专利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一项专利,都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否则,该专利无效。另外,专利还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具有保护期限,从专利的申请日起算,过期专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所谓地域性,是指各国授予的专利是独立的,仅在专利的授予国受法律保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专利审查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很多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自始无效。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除缺乏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无效外,涉案专利即使获得授权,也有很多其他理由能导致其无效,如权利要求书未能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已经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通过仔细研究申请案卷中的各种原始文件,能够了解到原专利在审批过程中的各种修改情况。只要能搜集到相关证据,就可以依据专利法有关条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旦受理无效宣告申请,法院一般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则原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将不能成立,被告还可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因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属于典型的后发制人。如果确定涉案专利本身确实无懈可击,则需要通过全面覆盖原则、等同替代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分析自己实施的技术是否真的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并未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可以提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或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后发制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中应用,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可以知道对方的证据和观点,发现其观点的矛盾和漏洞以及证据的瑕疵,然后以自己掌握的证据和论断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运用时应做到:1.暂避锐气,沉着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击。

5. 律师办案技法之五:以退为进――归谬反驳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这种方法类似于做数学证明题时常采用的反证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律师运用此法的条件是善于发现对方的谬误,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推论对方的荒谬。律师发现对方谬误的方法很多,可以从分析对方三段论的判断构成入手,也可以从对方使用的相关概念入手等。
归谬反驳法案例1
20世纪30年代中期,香港茂隆皮箱行由于货真价实,生意兴隆,引起了英国商人威尔斯的妒忌,于是设法找茂隆皮箱行的麻烦:一天, 威尔斯到茂隆皮箱行订购了三千只皮箱,价值港币二十万元,合同写明一个月取货,如果逾期或不按质量交货,由卖方赔偿百分之五十损失。
茂隆皮箱行如期交货,可威尔斯却说:“合同上写的是皮箱,皮箱中使用了木料就不是皮箱。”他要求茂隆皮箱行按照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茂隆皮箱行经理冯灿,委托罗文锦律师出庭。开庭时,港英法院偏袒威尔斯,企图判冯灿诈骗罪,威尔斯得意洋洋。
这时,罗文锦从律师席上站起来,伸手从口袋里取出一只大号金怀表,高声问法官:“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英国伦敦出品的金表,这与本案有关系吗?”
“有关系!”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的所有人问道:“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了吧?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表壳是镀金之外,内部的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旁听者同声议论说:“当然不是。”
罗文锦继续说:“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照威尔斯先生的说法,皮箱中使用了木料就不是皮箱,那么,金表中使用了非金质机件就不是金表喽?显然荒谬!由此可见,茂隆行的皮箱案,不过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
在众目睽睽之下,威尔斯理屈词穷,法庭只得判威尔斯诬告罪,罚他五千港币结案。
【评析】罗文锦以威尔斯说的“皮箱中使用了木料就不是皮箱”为依据,引申出了“金表中使用了非金质机件就不是金表”的荒谬结论。这样,威尔斯无理取闹的荒唐之处就非常明显,连法官也无法为他辩护。罗文锦的批驳用了归谬反驳法,这是归结谬论直接反驳的情况。
归谬反驳法案例 2
1923年,在加拿大,曾经任过外交官的切斯特·朗宁,参加了省议员的竞选。朗宁的反对派了解到,朗宁的父母是到中国传教的美籍传教士,朗宁于1893年出生在中国的湖北省襄樊,小时侯吃过中国奶妈的乳汁。于是,反对派们找人精心制作了一幅幅漫画。竞选的那一天,三十岁的朗宁出场了,他的演说赢得了与会者的赞赏,大厅内掌声不断。突然,有一群人拥进大厅,向议员席和观众席抛撒出许多纸片。人们捡起一看,原来是一幅漫画。画上画着一个金发小孩正在贪婪地吮吸着一位乌发的中国妇女的乳汁,那小孩的背上写着朗宁的名字,那妇女袒露的胸乳前写着“中国女人”。许多人不解地望着意气风发的朗宁窃窃私语着。反对派的人从座位上站起来,举着漫画向众多议员慷慨陈词:“朗宁喝过中国人的奶汁,身上具有中国血统。怎么让一个具有东亚病夫血统的人当选加拿大的议员呢?”全场顿时哗然。
朗宁镇定地站在演讲台上,用目光扫视了一周,然后高声说道:“我小时侯确实喝过中国人的奶汁,按照刚才这几位先生的高明逻辑,喝什么奶就会形成什么血统。据权威人士披露,刚才这几位先生是喝牛奶长大的。是吗?如此看来,这几位先生身上无疑具有牛的血统了。”
朗宁这一番话,驳得那几位站起来发难的反对派哑口无言。整个大厅掌声雷动,议员们都非常佩服朗宁的辩才。
【评析】朗宁以反对派的“喝中国人的奶长大则具有中国血统”的说法为依据,引申出了“喝牛奶长大则具有牛的血统”的荒谬结论,从而驳倒了反对派。
6. 律师办案技法之六:另辟蹊径――可见奇效
【案例】: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王某的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判决王某犯故意受害罪,判决管制一年。王某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裁定维持重审判决。王某仍不服,申请再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再审案件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该法院不予受理,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王某多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王某与山东省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的记者取得联系,记者对王某等进行了采访,并准备报道,当地法院所在地的有关机关获知有关情况后,以最快速度与山东省电视台取得联系,要求不要报道,并答应尽快解决王某的申诉问题。很快,××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再审。
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些单位的领导,最怕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对有些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后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案件,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有时可起到出奇制胜的作用。                  

7. 律师办案技法之七: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釜底抽薪”,系根据北齐时撰著魏书的魏收所写梁朝文里面的“抽薪止沸,剪草除根”而演绎出来的,用来比喻一件事情应从根本上解决的意思。“釜底抽薪”和“扬汤止沸”是同义语,意义却有区别。“扬汤止沸”是在事发之后,想办法使之缓和,防止继续恶化,这是暂救一时的治标办法。“釜底抽薪”是预防事件爆发或爆发后寻求彻底解决的一种手段,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釜底抽薪”是一种“兜底战术”。在互相对垒、剑拔弩张的时候,避免作正面的攻击,而从对方的幕后去下工夫,侧面暗算,扯其后腿,拆其后台,使对方彻底瓦解。
在办理诉讼案件时,关键是证据,若从证据入手,把对方的关键证据推翻,就意味着把对方彻底打败,请看如下案例,律师就是从对方的证据入手:
2004年4月 ,美国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涉嫌企图绑架孩童、阴谋教唆犯罪、性侵害儿童以及对孩童进行猥亵行为、故意提供酒精饮料给未满二十一岁者饮用等十项重罪罪名被起诉,使得这位男星面临可能被判最高十八年的有期徒刑。这件明星司法案经过长达四个多月的审判,十项控罪无一成立;忠实拥趸者激动得晕倒,连陪审员都留下热泪。
杰克逊会被无罪释放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他的律师托马斯·梅瑟尔,这位一头银白色头发的律师,曾经就读于哈佛大学、伦敦经济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丁斯学院法律系,他在辩护过程中,采用的就是釜底抽薪战术,让对被告人不利的“受害人” 的陈述和证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统统归于不可采信,甚至使控方的证人作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
在这次辩护过程中,托马斯·梅瑟尔让陪审团相信,杰克逊在这起案件中是一个受害者而不是罪犯,他针锋相对的辩驳和犀利的问题几次让控方的证人哑口无言,证词矛盾百出。比如原告男童在法庭上指控杰克逊对他进行侵犯后,托马斯·梅瑟尔随后就让原告男童承认自己曾经对校长说过完全矛盾的证词,令陪审团对原告男童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受害男童的姐姐和弟弟也先后走上法庭,然而让控方失望的是,这三姐弟在控方正面询问下的良好表现,很快就在辩方细致而咄咄逼人的交叉盘问下瓦解。三个孩子都当庭承认自己曾经撒谎。
最让人怀疑的是原告母亲的证词,她原本应该是控方最有力的证人之一,但是当她站到证人席上时,一切都脱离了控方的控制。这位母亲向陪审团大声呼吁,像在进行一场声情并茂的演说:“虽然我的过去有很多污点,但是请你们不要根据这些来评价我!”她在叙述时常常小声哽咽,但当杰克逊律师询问她社会保险金时,她马上变得像一个好斗之人。她给陪审团的感觉是,为了得到金钱唆使自己的儿子去指控一个明星。
在法庭调查中,最让人吃惊的莫过于控方自己的证人反戈一击,反助杰克逊一臂之力。飞机乘务员辛西娅·贝尔对控方的指控,声称从没看见过杰克逊在飞机上不恰当地抚摸男童或给男童喝酒,反而指证男童粗野无礼。
最大的反攻倒算则是在检察官传召杰克逊的前妻戴比·罗前来作证之时。外界在此之前纷纷猜测正在与杰克逊争夺子女的戴比·罗会出庭作证对杰克逊不利,但事实正好相反。她反而在证人席上声泪俱下地哭诉杰克逊是个“好人,好父亲”,是被周围的“贪婪之人”所陷害。
律师托马斯·梅瑟尔用釜底抽薪战术,彻底击败了控方对杰克逊的指控。

杨兰臣律师事业理念――律师应当是怎样的?

律师应当是法律之师、律己之师和正义的使者;律师应当集知识、技能和勇气于一身;律师执业应当严密审慎;律师应当以弘扬法治为己任。
律师应当是法律之师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一切;虽然法律具有预测功能,但其滞后性表现的更为突出;立法者虽然力求法律严谨、详尽,使法与法之间和谐统一,但仍难免有漏洞,甚至法与法之间有冲突。尽管法的产生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但法律仍需不断发展和完善。法院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法官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在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时,或法与法之间有矛盾时,应遵循法理来探求法律原则并体现法律精神。律师受人之托,应当忠人之事,为履行好职责,律师应当通晓法理和法律,应当成为法律之师。法学是一门古老和精深的学问,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表明,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开始,我国就出现了法律;据外国法制史记载,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开始出现国家与法,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它的出现,距今已有近5000年的历史;《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距今约有3800的历史;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7世纪中叶这段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的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以及许多原则和制度,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现代民法的原理和精髓有相当部分仍源自于罗马法;各国法律都在不断发展之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仍保持其鲜明的特征,但又在不断融合;著名的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已有200年的历史,但中国至今仍未能制定出民法典。法律是一门古老而又在不断发展的学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通晓法理、精通法律亦非一日之功,律师必须不断学习、实践、探索、总结。律师只有成为真正的法律之师,才无愧于律师称号。
律师应当集知识、技能和勇气于一身
律师仅仅掌握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律师应掌握法律边缘学科的知识,如法律解释学、证据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法医学等;法律与政治、经济、道德等有密切联系,因此,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知识;现代立法、司法和执法无不与科学技术有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是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学技术决定法律的走向,科学技术的任何风吹草动,迟早都会在法律上留下烙印,例如,证据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直接与科学技术有关,司法鉴定也往往离不开科学技术,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生物学的迅速发展,对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律师应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知识不等于技能,律师除应具有渊博的知识外,还必须有较高的技能,应当有良好的口才、文才、应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协调能力等。律师执业有很大的风险,有时需要勇气和胆量,律师应当有果敢和刚毅的性格。
律师应当是正义的使者
法律应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追求目标,法律职业也应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律师事业应当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如果说,法官应当是正义的化身,那么,律师应当是正义的使者。立法者应当通过立法来分配权利义务,确认正义;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为实现正义而不懈努力;律师应当怀有正义感,在诉讼业务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伸张正义,使无辜的受害人得到公平的救济,经济上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肉体的创伤得到及时救治,心灵的痛苦早日得以慰藉,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利益的人承担风险和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一个没有正义感的人,不应当做律师,律师走到哪里,应当把公平和正义带到哪里。
律师应当是律己之师
律师以法律为职业,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律师除应恪守普通道德规范外,还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执业应当严密审慎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时可能关系到委托单位的重大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它的兴衰存亡;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可能一生中只打一次官司,官司的胜败,可能对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效果,关系到被告人的荣辱甚至生死。因此,律师应严密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决不可有半点懈怠、马虎。
律师应当以弘扬法治为己任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法律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崇尚的法治的含义是: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的话,必须制定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条件;其次,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全体人员的遵循,遵守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提出过法治,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地探索这一亘古的命题。“法治”已成为举世公认的最好的治国方略。由于法治思想的精深,许多论著都没有对“法治”直接进行定义,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理宣言》中,把法治理论发展为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第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第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近年来,法理学家对“法治”的研究又取得新的成果。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主体之一,应以追求法的价值实现为己任,律师应当是实施“法治”的推动者,应当把弘扬法治作为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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