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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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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事项

● 一、民商诉讼代理
(一)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1、收集、整理、分析证据;
2、分析、论证起诉的可行性;
3、确定诉讼请求;
4、确定是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5、起草诉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担保书;
6、立案;
7、协助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8、在法定期间内举证、必要时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9、在法院主持下,参加证据交换、质证;
10、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参与调解;
11、向法院提交代理词。
(二)代理被告应诉
1、认真听取被告对案情的介绍,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
2、分析和研究原告诉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有误;诉讼理由是否成立;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到受理法院查阅案卷、复制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
4、如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必要时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
5、必要时律师进一步调查、收集、整理证据;
6、在分析双方证据的基础上,起草答辩状、提出抗辩,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7、必要时对诉讼保全申请复议;必要时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
8、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必要时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9、在法院主持下,参加证据交换、质证;
10、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辩,发表辩论意见,参与调解;
11、向法院提交代理词。
(三)代理原告或被告上诉
1、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分析判决书及双方证据材料,如认为有上诉必要,在法定期间内代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上诉状;
2、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3、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4、出庭参加审理,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参与调解;
5、向二审法院提交代理词。
(四)代理原告或被告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认为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 二、刑事辩护及诉讼代理
(一)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机关向特定单位或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取保候审;
(三)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法院向特定单位或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取保候审;代理自诉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诉讼,代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
(四)为被告人上诉提供二审辩护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会见被告人,阅卷,为上诉人(被告人)起草上诉状,二审开庭时,为上诉人出庭辩护。
(五)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
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被告人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上诉。
(六)代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七)代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

●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代理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诉讼,代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就是打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这些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时,则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的以及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不予答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的前置原则。
我国对行政诉讼实行双轨制,即,对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法律另有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又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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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委托须知

⑴ 若您或您所在的单位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请事先与本律师联系,然后与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齐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格式及内容附后);

⑵ 委托人(单位)须向本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附后);

⑶ 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及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数额和方式等,根据所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标的额大小、社会影响及风险大小等因素,参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⑷ 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开具正式发票;

⑸ 委托人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附后);

⑹ 若聘任本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先与本律师联系,然后与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⑺ 若委托本律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起草或修改合同、遗嘱、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资信调查、收集证据、办理律师见证、办理公司设立与注册等),请事先与本律师联系,然后与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⑻ 若急需出具或修改法律文书,本律师可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等形式回复。

授权委托书(格式一,单位委托用,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单位委托用,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格式三,公民委托用,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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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合同(格式一,非风险代理方式)

委托代理合同(格式二,部分风险代理方式)

委托代理合同(格式三,风险代理方式)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注:上述合同属于参考格式,经双方协商,可对上述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根据委托事项的内容不同,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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